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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hitou的博客

为求得司法公平/公正而决斗!满腹精忠言,两行断肠泪,申冤雪耻时,岂能待百岁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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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3月24日  

2010-03-24 06:51:32|  分类: 冤案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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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何鹏案:已经结束的和即将开始的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10年01月18日07:11  红网-潇湘晨报

  [社评]

  本报评论员 周东飞

  1月16日零时,被舆论称为“云南版许霆”的何鹏在服刑8年零6个月后凌晨出狱。为了迎接何鹏,何家人在家旁边的一个农家饭庄定了50桌酒席。何鹏对记者说,自己现在看到银行卡都会头晕。尽管他一直认为自己只有错,没有罪,但对于是否要继续申诉,何鹏说想先缓一段时间,眼下要承担起家庭的责任,好好过日子,找个工作,时机成熟了娶个老婆。

  或许这些家常话语里所体现的,正是自由的价值和意义。一度丢失的自由想要重新获得,对于何鹏和他的家庭而言是何等的艰难。2001年3月,在云南公安专科学校读书的何鹏用余额只有10元的卡,在不同银行的ATM机上分221次取出现金429700元。2002年7月,曲靖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。同年10月,省高院二审驳回何鹏上诉,维持原判。2008年3月,与何鹏案有不少相似之处的广东许霆案由无期改判为五年刑期,这使申诉不止的何鹏及其家人看到了希望。2009年12月,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作出改判,刑期由无期改为8年零6个月。

  尽管何鹏案发生在2001年,而许霆案发生在2006年,但是首先引发公众强烈关注的争议的,却是时间上排列在后面的广东许霆案。从某种程度上说,正是许霆案的舆论升温,才使人们发现了几年之前的何鹏案。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,人们宁愿称何鹏案为“云南版许霆案”。曾经有人评价说,许霆之所以能够从无期改判为五年徒刑,是因为他的律师善于运用媒体舆论制造热点。这样的说法至少高估了律师“引导”舆论的能力,何鹏案发生之后并不是没有媒体报道,但2003年的这些报道并没有引发2008年前后一样的舆论热潮。这5年之间,变化的不是律师,而是民众判断公平与否和表达自己看法的能力。

  这两起相隔6年的案件,表面上都是公民个人从银行ATM机上取走不属于自己的巨额现金,其背后也都有银行方面存在的过失。但是,6年前人们从何鹏案中看到的,恐怕更多是一个人如何敢从银行盗取如此巨额的钱财。而6年后,人们从许霆案中看到的,除了许霆的过错之外,还有银行的责任,以及由此产生的无期徒刑是不是处罚过重的问题。正是民众法治意识的进步,使许霆案比何鹏案多了一重所谓民意压力。但如果直接说,就是这份压力左右了案件的审判,这并不恰当,也不符合事实。事实是,在这样的一个压力之下,更有利于法官充分查明事实,正确适用法律。

  在许霆案改判之后,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的很多人对于何鹏案并不抱太大希望。他们的理由是,中国并非实行判例制的国家,许霆案的改判并不能作为何鹏案改判的依据。况且,何鹏已经服刑7年多,他和他的家庭将很难拿出主张改判的证据。但我们眼前的事实已经证明,在许霆案之后,何鹏案改判了。在这里,并没有许霆案中的所谓民意压力,也不必有“前人拉车,后人合辙”的判例法压力。我们宁愿相信,只是公平正义的司法追求使然。许霆案触发了申诉,却不一定必然触发改判。从8年半之前的无期判决,到今天改判8年半刑期并兑现,其内在的逻辑是司法同样走在进步的路上。

  该结束的已经结束,应当开始的也必定开始。对何鹏个人而言,噩梦醒来是自由的清晨,即将31岁的他有权利开始一段平凡却踏实的生活。对中国法治而言,每一个进步都应当成为更大进步的理由,一切来自民众的喝彩都不应该仅仅是一次偶然。法治被万众选择,它的未来只能确立为被万众信仰,在这样一条路上,进步必须一步接着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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